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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日期:2006-05-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固定资产实物分三个系统进行管理:
1.教务处:统管全院一切教学科研设备;
2.图书馆:统管全院图书资料;
3.总务处:统管全院土地、房产、家具等一切校产及一切生活、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账卡记录完整,做到账物、账账相符,同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检验等技术管理工作,使之保持正常的运转状态。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好、业务能力
强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并对所管的固定资产负责,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和调换。全院教职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
1.全院所有土地、房屋及室外建筑物;
2.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和体育设施;
3.单价在25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4.单价虽不满25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5.图书(包括教学音像母带)。
第六条 自制、捐赠、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可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包括教学音像母带);
6.其他。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计价
(1) 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3) 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
(1) 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其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用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与验收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添经费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年底各资产主管部门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条 学院增添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由总务处提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应分别根据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编制的教学仪器购置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计划、图书资料购置计划,报分管院长批准,在学院分配的预算额度内支付。
第十一条 凡单价在一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按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以及大批量购买的设备设施,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经费投资效益,规范固定资产采购行为,各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复杂程度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避免“暗箱”操作,增加采购的透明度,保证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对大型和批量大的设备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添置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凡添置时出现质量、价格、数量等问题,由经办人员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的,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添置固定资产(包括自制、捐赠、调入等),必须进行验收,建立账卡和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不符时,应要求承建单位或采购人员采取一切措施达到要求后,才能交付使用。否则,验收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添置固定资产,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报销手续。
1.属于基本建设工程,应由总务处于工程结算后,填写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送财会处,凭以入账;
2.教学设备及音像教材的购置,教务处组织人员验收后,填制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验收单一式三联,一联留教务处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卡和分类分户账,一联交使用单位据以登记财产明细账,一联连同购物发票到财会处报账;
3.一般设备的购置,总务处组织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交由使用单位签章,经办人员持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物发票到财会处报账;
4.图书购买,由经办人员在图书验收登记后持发票到财会处报账;
5.自制的各种固定资产,必须于制作完工验收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会处报账;
6.接受捐赠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送财会处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全院固定资产由主管后勤的院长分管,采用分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系(部)、处、室为基层管理单位,财会处核算全院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各基层单位也应指定专人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登记。全院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通过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其具体管理原则:
1.教务处归口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及音像教材母带,编制教学仪器设备及音像教材母带的购置计划、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统一调配归口管理的设备及其他有关工作,并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按品名、规格、型号、编号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管理卡。
2.总务处归口管理全院房地产、一般设备(包括家具),编制一般设备的购置、维修计划,统一调配全院房屋和一般设备,并对全院房地产及一般设备建立明细账和管理卡。
3.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并设立图书分类财产账。
4.各系(部)、处、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明细账卡,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对账工作。
5.财会处设固定资产账,并按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明细账,记录各固定资产价值。
6.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和财会处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各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每年也应进行一次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更,系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出借、转让、校内调剂等。固定资产变更均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凡房屋、建筑物不能使用,需拆除者,需经总务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会处办理核销手续。
2.图书馆图书的损坏、丢失,需经图书馆写出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会处核销固定资产。属赔偿的图书由赔偿人持图书馆赔偿通知单到财会处交赔款后,财会处根据赔偿款核减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校内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调入、调出通知单,并进行账目调整。
4.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需报废的,需经有关技术人员及专家鉴定,报分管院长 批准后(5 000元以上设备需经院长批准),到财会处办理核销手续。
5.转让固定资产,需有专题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会处办理核销手续,转让收入为学院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
6.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外借的,出借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外借,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归还时应验收检查,发现损坏,应由借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应迅速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长。对由于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坏、被盗、遗失,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财会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财政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固定资产实物分三个系统进行管理:
1.教务处:统管全院一切教学科研设备;
2.图书馆:统管全院图书资料;
3.总务处:统管全院土地、房产、家具等一切校产及一切生活、办公设备和用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账卡记录完整,做到账物、账账相符,同时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检验等技术管理工作,使之保持正常的运转状态。
第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选派思想好、业务能力
强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并对所管的固定资产负责,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自行使用和调换。全院教职员工必须尊重管理人员的职权。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因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界定:
1.全院所有土地、房屋及室外建筑物;
2.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单独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和体育设施;
3.单价在25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设备;
4.单价虽不满250元,但耐用期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
5.图书(包括教学音像母带)。
第六条 自制、捐赠、调拨的财产,凡符合上述规定的,均应计价列入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可分为六大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包括教学音像母带);
6.其他。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计价
(1) 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 自制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工料费计价入账;
(3) 固定资产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 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及社控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2.固定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
(1) 因加工改造而增加其数量或提高其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用增加其原值;
(2) 成套设备,因毁损或拆除其原有一部分,应减少其原值。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与验收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增添经费实行预算制度。每年年底各资产主管部门组织需求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工作需要和经费情况,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
第十条 学院增添的固定资产,凡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由总务处提出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不属于基建范围的应分别根据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编制的教学仪器购置计划、一般设备购置计划、图书资料购置计划,报分管院长批准,在学院分配的预算额度内支付。
第十一条 凡单价在一万元以内的设备购置,按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凡单价在一万元以上的设备以及大批量购买的设备设施,申请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由经费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方可购买。
第十二条 为了提高经费投资效益,规范固定资产采购行为,各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质、竞价、竞售后服务”的原则,进行集中采购,并根据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设备复杂程度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避免“暗箱”操作,增加采购的透明度,保证项目质量。
第十三条 对大型和批量大的设备一律采取招标采购方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统一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添置实行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凡添置时出现质量、价格、数量等问题,由经办人员负责解决,造成损失的,追究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学院添置固定资产(包括自制、捐赠、调入等),必须进行验收,建立账卡和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后才能交付使用。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数量、质量不符时,应要求承建单位或采购人员采取一切措施达到要求后,才能交付使用。否则,验收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学院添置固定资产,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办理报销手续。
1.属于基本建设工程,应由总务处于工程结算后,填写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送财会处,凭以入账;
2.教学设备及音像教材的购置,教务处组织人员验收后,填制固定资产(仪器设备)验收单一式三联,一联留教务处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卡和分类分户账,一联交使用单位据以登记财产明细账,一联连同购物发票到财会处报账;
3.一般设备的购置,总务处组织验收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并交由使用单位签章,经办人员持固定资产验收单、购物发票到财会处报账;
4.图书购买,由经办人员在图书验收登记后持发票到财会处报账;
5.自制的各种固定资产,必须于制作完工验收完毕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会处报账;
6.接受捐赠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送财会处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全院固定资产由主管后勤的院长分管,采用分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教务处、总务处、图书馆为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各系(部)、处、室为基层管理单位,财会处核算全院固定资产。
第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各基层单位也应指定专人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验收和登记。全院固定资产的变动,必须通过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其具体管理原则:
1.教务处归口管理全院教学仪器设备及音像教材母带,编制教学仪器设备及音像教材母带的购置计划、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计划、统一调配归口管理的设备及其他有关工作,并对全院教学仪器设备按品名、规格、型号、编号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和管理卡。
2.总务处归口管理全院房地产、一般设备(包括家具),编制一般设备的购置、维修计划,统一调配全院房屋和一般设备,并对全院房地产及一般设备建立明细账和管理卡。
3.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并设立图书分类财产账。
4.各系(部)、处、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建立明细账卡,记录本单位固定资产变动情况。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计划报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对账工作。
5.财会处设固定资产账,并按各归口管理部门设置明细账,记录各固定资产价值。
6.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和财会处对账一次,保证账账相符;各归口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每年也应进行一次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变更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变更,系指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出借、转让、校内调剂等。固定资产变更均应按下列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1.凡房屋、建筑物不能使用,需拆除者,需经总务处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检查鉴定,并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会处办理核销手续。
2.图书馆图书的损坏、丢失,需经图书馆写出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会处核销固定资产。属赔偿的图书由赔偿人持图书馆赔偿通知单到财会处交赔款后,财会处根据赔偿款核减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校内调剂,由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报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填制固定资产调入、调出通知单,并进行账目调整。
4.固定资产使用期满需报废的,需经有关技术人员及专家鉴定,报分管院长 批准后(5 000元以上设备需经院长批准),到财会处办理核销手续。
5.转让固定资产,需有专题报告,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到财会处办理核销手续,转让收入为学院重新购置固定资产的专用基金。
6.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如确需外借的,出借时,须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大型设备、精密仪器的外借,须经分管院长批准。归还时应验收检查,发现损坏,应由借方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发生被盗、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应迅速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和分管院长。对由于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保管不善而导致的损坏、被盗、遗失,应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视情节轻重,责令赔偿,并给予适当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财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