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re 部门简介
>more 常用联系方式
>more 工作动态
港澳免费资料大全校领导接待日制度(试行)
来源: 添加日期:2018-10-22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和科学决策水平,拓宽学校领导与师生员工的沟通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师生员工的困难和问题,构建团结、向上、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接待日由学校领导轮流接待来访人员。根据接待议题,必要时各有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可参与接待。
第三条 接待日接待的对象为在职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学生。
第四条 接待日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时间为周四下午(节假日除外)。具体安排表每学期公布一次。上述安排如有变动,将在学校校园网主页“学校公告”栏内公布。
第五条 凡师生员工对学校的有关决策、决定和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需要组织或领导给予协调、帮助的事项,均属领导接待的内容。
第六条 每次接待日由1位校领导负责接待工作。办公室负责校领导接待日的服务、协调、记录、督办等工作。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如因故不能参加,可由办公室协调其他领导接待。
第七条 接待日实行预约登记制,来访人员原则上要至少提前三日通过电话、电邮或当面沟通等方式联系办公室办理预约登记。
第八条 来访人员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洁明了。协助校领导接待的相关部门、系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自觉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对来访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问题,能当面答复的应当面答复;不能立即解决的由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填写《校领导接待日意见处理单》(可从办公室网页下载),由接待校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系部解决;涉及学校重大问题或重要工作,应由归口部门提交学校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予以反馈。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相关部门、系部应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
第十条 经校领导批示需交相关部门、系部处理解决的事项,办公室要切实抓好督办,相关部门、系部应在收到意见处理单一周内把处理结果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将办理结果及时报校领导审阅后反馈给来访师生。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