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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章程
来源: 添加日期:2010-05-27
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安徽省高等学校档案工作协会(简称为省高校档案工作协会)。其英文译名:The Co11ege Archives Society of Anhui Province;英文缩写:CAS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地处安徽省的各高等学校档案馆(室)、专(兼)职档案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与业务交流活动,增强各高校间的联系与协作,推动高校档案管理现代化,促进高校档案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为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笫四条 本协会在安徽省教育厅的领导下,接受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笫五条 本协会会址:安徽农业大学档案馆(合肥市长江西路13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安徽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档案法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发展高校档案事业的建议;
(二) 组织开展高校档案工作理论、方法的研究,不定期召开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与经验交流会,通报省内外档案学术研究成果和动态,组织评选优秀档案学术论文和编研成果,并向国家、省档案学术组织、学术刊物推荐;
(三) 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档案业务培训和咨询活动;
(四) 开展全省高校间的档案工作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
(一) 单位会员——高校档案馆(室);
(二) 个人会员——省高校专(兼)职档案员等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协会的章程,热心支持协会工作;
(二) 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三)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高校档案馆(室)工作已满6个月的本(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
2、热爱高校档案事业,掌握档案工作基本知识和现代化管理知识的专(兼)职档案员;
3、热心高校档案学术研究和积极支持高校档案工作的领导、专家;
4、从事档案教育、研究工作或其他专业工作,关心档案理论研究,并对档案事业有一定贡献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协会小组推荐;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授权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进展;
(二) 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参加协会组织的团体活动;
(四) 优先获得协会的有关资料;
(五)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开展学术研究,撰写学术论文;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相互交流档案工作情况;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连续2年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或单位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结构
笫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修改和通过章程;
(二)听取并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理事会提交大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在闭会期间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并经省民政厅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和处理会务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取消资格;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等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l/3左右。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职并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调整岗位时,由其接任者接替,并由理事会确认。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请省教育厅、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有关聘用人员;
(四) 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下设若干个协作组分别组织本组会员开展各项活动,活动的时间与内容由各协作组自行决定。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