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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免费资料大全档案鉴定销毁制度

来源:办公室 添加日期:2011-09-01

  一、档案鉴定应以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档案保管期限表》等为依据,全面分析档案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划定档案的销毁范围。

  二、档案的鉴定一般采取逐卷逐件审查的直接鉴定法,鉴定工作一般每5—10年进行一次。

  三、档案鉴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档案室拟写档案鉴定工作申请,鉴定工作申请包括鉴定目的、内容、参加人员、所需时间等;并开列拟销毁档案清单,写明案卷名称、年份、页数和销毁原因,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2.成立档案鉴定小组。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档案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3.学习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档案鉴定标准。

  4.鉴定小组成员对档案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对失去保存价值,需销毁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并提交档案鉴定报告,并附销毁档案清册一式两份;

  5.分管院领导审查、批准档案鉴定报告,在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四、销毁档案须有两名监销人,监销人在销毁档案前,应对待销毁档案认真清点复核,无误后签字,档案销毁后,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销毁档案时,由档案工作人员和有关部门共同派员送造纸厂现场监销。

  六、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应销毁的档案做其他用途或当作废纸出售。

  七、档案销毁工作结束后,档案部门应及时做好档案整理、检索工具调整等善后处理工作。

  八、档案鉴定过程中形成的鉴定工作的申请、报告、销毁清册等材料应立卷归档、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