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中共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委员会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试行)

来源: 添加日期:2023-06-02

中共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委员会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的若干举措》,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制止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带头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办理的婚丧嫁娶、子女喜庆(出生、满月、升学、留学、参军、就业等)、晋职晋级、庆生祝寿、生病住院、乔迁新居、工作变动等事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礼品、礼金包括:礼物、现金、购物卡、微信红包、虚拟货币、提货单、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其它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四条 学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严格按照报备要求及时如实报告相关信息,严格落实廉洁纪律要求,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

  第五条 学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宴请中邀请举办者本人的工作对象、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二)禁止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 100 人(1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 200 人(20 桌)。丧礼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人数不得超过 100 人(10 桌);

  (三)禁止铺张浪费,宴请用餐不得明显超过本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消费标准;

  (四)禁止借机敛财,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工作对象、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

  (五)禁止用公款报销或变相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费用;

  (六)禁止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使用本校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公务用车及其他公共资源,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教学、生活秩序;

  (七)禁止分批次、多地点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八)禁止在婚丧喜庆事宜中举行封建迷信活动;

  (九)禁止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学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或退还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事后 10 个工作日内上交学校纪委处理。

  第七条 实行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备案制度。

  (一)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宜、时间、地点、规模和邀请(参加)对象范围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办理婚庆事宜,应提前 10 个工作日填报《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三)办理丧葬事宜,应及时向学校或部门领导口头汇报,并在事后 15 个工作日内补报《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报告表》;

  (四)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党委委员和校纪委委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经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后,到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五)中层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二级学院干部由联系点校领导审批),到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六)其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经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到所在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备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纪检部门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四)收到信访举报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调查核实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九条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视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本人办理。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严重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切实履行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和教育引导的主体责任,对违规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行为要及时告诚制止,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如实报告并严格遵守规定。对疏于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2023 年 5 月 30 日起实施,学校原有文件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