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社团,是指我院在籍全日制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和志向而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目标、促进共同发展,经学校登记注册并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团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坚持“围绕学院工作中心,服务大局、服务会员”的工作方针,按照其社团宗旨,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富有特色的社团活动,努力成为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建设校园精神文明、发展先进校园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 社团会员
第四条 基本条件:凡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社团章程,交纳会费,均可申请自愿加入。
第五条 社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及社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所属社团管理;
(二)每学年初进行会员注册;
(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承担一定的工作;
(四)维护社团声誉,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未经批准的活动。
第六条 社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团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社团的有关会议、各种活动等会员待遇;
(三)对社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四)有退会的自由。
第七条 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社团理事会批准,按期缴纳会费即可成为社团会员。每位学生参加社团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不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等,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 社团成立与注册
第九条 院团委负责全校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凡社团的成立、更名、合并、注销等均须报院团委审批。
第十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宗旨,且不与已有社团类似;
(二)有不少于20名学生联合发起,且发起人应具备社团干部的基本素质,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有学院或校内相关单位挂靠,挂靠单位可以是本院各系部、有关职能处室,教研室;
(四)有拟定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本院的正式教职工;
(五)有符合社团宗旨的特色活动;
(六)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七)有规范合理的名称,全称须冠以“港澳免费资料大全”。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拟开展的主要活动方案;
(四)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宗旨;
(二)社团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社团会员条件及其权利、义务;
(四)社团负责人及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程序和权限;
(五)经费来源及财务管理办法;
(六)社团终止的条件与程序;
(七)其他需要由章程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的程序:
(一)社团发起人填写《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社团成立申请审批表》经挂靠单位签署意见后,连同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材料报学院社团联合会;
(二)学院社团联合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形成初审意见报院团委;
(三)院团委收到初审意见后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的学生组织,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收取会费等。不准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社团以及老乡会等区域性学生组织。
第十五条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须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一月内召开全体会员大会,正式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及社团负责人。
第十六条 社团注册: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到院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提交《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表》,两个月内未注册也未说明原因的视为自动解散。注册时需向社团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材料主要包括《社团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存社团联合会,一份报院团委)、社团本年度的主要活动计划、社团会长选举情况简报(应有各参选候选人签名同意)。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前必须重新登记,获批准后并由院社团联合会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院团委是全院学生社团的主管单位,负责学生社团的审批与管理;挂靠单位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工作指导与日常管理;院社团联合会协助院团委做好全校学生社团的服务与协调工作;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社团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院团委主要负责
(一)审批社团及学院社团联合会的成立、注销、解散等;
(二)审批社团印章、徽标、旗帜等;
(三)审批社团重大活动、跨校社团活动等;
(四)指导院社团联合会工作,任命院社团联合会干部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五)开展社团、社团主要负责人及社团活动的考核与评选。
(六)社团经费的支持、审批与监管;
第十九条 挂靠单位主要负责
(一)社团机构设置及理事会换届,社团会长推选及其他干部的任命;
(二)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三)指导社团做好活动规划、组织、认证等;
(四)指导社团做好宣传工作、制度建设、档案管理等;
(五)其他涉及学生社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院社团联合会主要负责
(一)做好全院社团的学年注册、考核评优等;
(二)统一登记新会员和发放会员证;
(三)监督与核查社团财务与资产;
(四)汇总社团工作计划与总结、活动规划;
(五)组织协调社团文化节、社团巡礼活动;
(六)完成院团委交办的其他社团管理工作。
有3个及以上社团的系部,经院团委批准可成立系学生社团联合会,协助系部团总支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做好本系社团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会员大会主要负责
(一)选举或罢免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计划、总结等;
(三)修改社团章程,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监督社团经费使用和资产状况;
(五)其他应该行使的权利。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并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理事会主要负责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大会报告工作,执行大会决议;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在大会休会期间选举、罢免会长;
(三)制定社团规章制度,开展社团日常管理,负责会员学年注册;
(四)制订社团工作计划、活动规划并组织实施,及时做好工作总结;
(五)完成会员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和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应出席理事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理事会形成的决议须报挂靠单位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社团设会长一名,全面负责社团各项工作,负责召集理事大会,决定社团重要事务和社团干部提名。基本条件如下:
(一)参加社团一年以上的会员;
(二)须担任过部长以上等职务;
(三)原则上要求为高年级学生;
(四)政治素质过硬,责任意识、奉献精神、工作能力较强。
(五)模范遵守法规、校纪,没有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社团会长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挂靠单位推选产生,由院团委统一发文任命、统一颁发聘书。任期届满的会长须提交个人述职报告,做好工作交接,并接受离任财务审查。
第五章 社团干部
第二十五条 社团干部一般指社团中部长以上成员(包括部长)。
第二十六条 社团干部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法纪,积极贯彻执行社团章程,服从组织领导并履行社团干部各项义务;
2.有适应社团工作需要的兴趣爱好,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学习成绩良好,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二十七条 社团干部由院团委聘任。
第二十八条 社团干部和其他学生干部一样,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表彰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社团负责人在任期之内,学生会社团部保留罢免权。
第六章 社团换届
第三十条 由社团酝酿候选负责人2-3名,填写《社团干部推荐表》上报社团联合会,在院团委和挂靠单位的指导下完成候选人的考核任命工作。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上个学期有两门或两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2.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团、行政处分者;
3.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管理部门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4.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责令解散的社团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5.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社团推荐的候选人均不符合条件,社团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或院团委另行选拔任命。
第三十一条 社团换届后,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财务经费等交接工作,并填写《社团换届工作交接登记表》。
第七章 社团招新
第三十二条 社团招新:每学年初学校统一招新,各社团不得违规招新。各社团招新后应及时填报《新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院社团联合会统一发放会员证。
第三十三条 社团招新收取会费应开具三联收据(一份交报名者本人,一份社团留底,一份留存社团联合会),收据上注明报名者姓名、参加社团、会费金额、经手人、日期。社团联合会根据收据从院团委领取空白会员证,发放到社团,社团负责贴好会员照片、填写会员信息后,再提交给院社团联合会,院社团联合会统一到院团委盖章,会员证办好后,应尽快发到会员手中。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印章、徽标、旗帜
(一)印章:由社团按要求提交印章样图,经院团委审定后统一制作,严禁私刻印章。社团印章由院社团联合会指定专人保管,用印须经挂靠单位社团负责老师同意,并严格使用登记手续。
(二)徽标:由社团组织设计并报院团委审定后使用,设计要求体现宗旨、美观大方、标识鲜明。
(三)旗帜:由社团提交设计方案并报院团委审定后方可制作,社团旗帜由各社团专人统一保管。
第三十五条 社团指导老师和顾问
(一)社团指导教师:各个社团配备1-2名指导教师,每年两年聘任一次。挂靠单位须聘请思想觉悟高、学术造诣深、熟悉该社团活动内容、胜任指导工作、热心学生工作的教师、干部担任社团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应切实履行指导职责,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对工作的帮助和指导,对团体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团体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院团委、挂靠单位应核定指导老师的工作量,并给予一定的补贴。
(二)社团顾问
1.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
2.聘请顾问时必须向院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团委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三十六条 会议组织:原则上,院社团联合会每月召开1次会长例会,定期召开社团部长例会,每学年举办1-2次社团发展论坛;各社团每月至少召开1次理事例会,定期召开部长例会。
第三十七条 档案管理:学生社团应认真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归档材料(含电子版)包括计划总结、活动图片、认证资料、新闻报道、表彰奖励等,要求及时、规范、完整。
第三十八条 团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学生社团可以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设立团支部,并积极开展活动。
第九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活动要紧紧围绕社团宗旨,以会员成长成才为目标,以社团品牌活动为依托,在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按规定组织开展。鼓励学生社团承办院系主办的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会员参加院系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条 活动管理
(一)社团活动主要包括自办活动、承办活动、院级资助活动,其中自办活动由社团自筹,承办活动的经费由需要承办单位支出,院级资助活动由学院团委支出,院级资助活动每学期申报一次,最多申报两个活动,每个活动资助金额不超过1000元。
(二)活动规划:每学期初,各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和活动规划,经挂靠单位审批后,报院社团联合会。社团活动应围绕社团宗旨和会员需求,突显特色,打造品牌,社团活动每学期不超过3项。经审批的活动应通过一定途径向会员公开发布。
(三)活动组织:
1.团体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
2.团体举办活动必须提前一周上交详细活动计划,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及经费预算等,并填写活动申报表。
3.一般活动只要社团联合会在活动申请表上签字后即可开展,但举办以下活动应有院团委在活动审批表上的签字和盖章:
(1)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
(2)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3)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4)涉及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5)举办,发行各种刊物等活动。
(6)其他有关学院秩序的重大活动。
4.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5.团体活动审批具体标准参照《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团体活动审批制度》执行。
(四)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应当写一份活动新闻稿,交予团体联合会编辑部,以便出刊、网站采纳。同时做好活动获奖情况汇总,报送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社团开展校外活动或与其他高校学生社团、社会社团合作开展活动须经其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若因活动赞助需要进行企业形象推广或商业宣传的,须获得挂靠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章 经费与资产
第四十三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会费、挂靠单位资助、院团委资助、社会赞助等。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物品设备应记入社团资产帐目,数额较大的仪器设备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各社团可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由院社团联合会统一制定。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参照《港澳免费资料大全社团社会资助管理管理办法》,并同时接受社团联合会、挂靠单位和院团委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社团经费由各挂靠单位统一监管,社团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审批和报销手续,实行钱帐分开,并定期向会员公开经费使用情况。社团在换届或更换负责人前,挂靠单位应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并监督其做好财务资产移交。
第四十六条 社团解散或注销时,财务移交院团委代管,原团体负责人需出具财务清单,并将处置情况向院团委书面报告。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社团财产,退会或除名会员自动丧失社团的财产请求权。
第十一章 宣传及刊物
第四十七条 社团宣传指各社团在校内外发布的横幅、海报、通知、启事、通讯稿及社团刊物等宣传告知性材料。
第四十八条 社团张贴海报、举办展览、悬挂横幅等须遵守国家法律、校纪校规,且在学校指定地点进行,须填写《社团宣传制品悬挂张贴申请表》,报经挂靠单位和院团委批准。
第四十九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后,向院团委提交《学生社团刊物创办申请表》,经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印发。社团刊物每期均须报送院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章 考评、表彰和违纪处理
第五十条 实行社团学年考评制度,每年6月进行社团年度考核和星级社团评审,予以表彰。对星级社团进行各项政策上的倾斜。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与星级社团评选:
(一)每年开展活动少于2次,或活动明显不符合社团宗旨的;
(二)实际会员数少于40人的;
(三)财务及日常管理等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其它违反校规校纪和本条例相关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纪行为:
(一)未办理学年注册登记,或不参加学年考评的;
(二)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开展的活动内容与登记宗旨不符合;
(四)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者;
(五)从事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开展活动者;
(六)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七)财务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八)违反规定招新、收费的;
(九)未经登记批准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
(十)长期不参加社团联合会召开的例会;
(十一)未经批准随意悬挂或张贴宣传制品;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社团章程规定的;
第五十三条 对违纪社团处理
1. 对违纪社团,立即停止一切活动审批,追究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通知所在系部,情节严重者,根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2.对社团可责令暂停活动或责令解散;被责令暂停活动的社团经整顿后,需要重新注册。
3.社团违纪时,视情况由院团委报请学院追究其挂靠单位和指导教师的连带责任。
第十三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五十四条 社团如需变更名称、宗旨等事项,须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团委审批,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院团委申请注销:
(一)符合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上,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上报社团联合会;
(三)实际会员人数少于20人的;
(四)合并或没有存在意义的;
(五)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者。
(六)正式负责人或管理混乱者。
(七)由于其他原因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被注销或解散的社团,应及时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并处理好善后处理问题。参照第四十六条处理社团经费。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院团委、社团挂靠单位、院社团联合会、各学生社团可根据本条例,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