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条例
来源: 添加日期:2011-11-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生军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国防教育、学生军训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适应我国人才培养的战略目标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保卫者服务。
第三条 军训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使大学生掌握基本军事理论和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强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为军队训练后备兵员和培养预备军官打下基础。
第四条 学生军训列入学校教学计划,成绩记入学生档案。军事理论教学时数为
36学时。军事技能训练时间为2—3周,实际训练时间不少于14天。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由院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军训领导组,负责指导、协调军训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军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 每年学生集中军训期间,成立军训团。军训团下编营、连、排、班。军训团军事干部由部队教员担任。政工干部由学院抽调人员担任。军事干部负责军事训练工作,政工干部负责政治思想工作。院学生工作分管院长担任军训团政委,学生处处长担任军训团副政委,各系总支书记(系主任)担任各营教导员,各班辅导员担任连指导员,学生骨干担任副排长、班长。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各部门在各自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1.学生处:负责联系聘请军训教官;制定军训计划;编制军训序列;组织军事技能训练;开展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内务检查、评选先进和总结表彰工作;军训服装、器械采购发放;编辑军训专刊;会同教务处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
2.教务处:负责将军事理论课和军事技能课列入教学计划;记载学生军训成绩;提供和安排教育教学教室、设备等。审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
3.宣传部:负责宣传报道、会场布置、气氛营造等。
4.总务处:负责医疗保障;场地设备等。
5.学生生活服务中心:负责部队教官食宿、洗浴等后勤保障工作。
6.财务处:负责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军训专项经费科目,负责代收代支费用的收取和支出;负责经费报销等。
7.办公室:负责成立军训领导组;安排车辆等。
8.保卫处:负责军训场地秩序维护;安全保卫等。
9.团委:负责组织开展文体活动,丰富军训生活等。
第八条 各系职责
做好本系学生军训动员、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军训效果监控、内务整理与检查、总结与评优等工作;审核(批)学生免训、请假等手续。总体负责本系学生军训有关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职责
做好所带班级参训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学生考勤工作;组织开展文体活动;抓好纪律与安全教育;及时安排训练中的伤病号;组织学生内务整理、检查;配合教官做好军事技能训练工作;深入军训现场和学生当中,及时解决具体问题;及时向军训办和本系汇报情况、反馈信息;做好平时考核、学生成绩汇总工作;做好所带班级的军训总结评优工作;军训前做好军训服装的领发、班排长选配等准备工作。
第十条 学校参加军训的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勤奋工作,团结协作,关心学生,在军训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军训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军训内容及实施
第十一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的主要内容是:⑴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教育和训练;⑵轻武器射击;⑶战术:⑷军事地形学;⑸综合训练。上述内容根据条件和实际,在安排时可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二条 军事理论教学的主要内容是:⑴国防法律法规和国防形势教育、国家安全教育;⑵军事思想;⑶世界军事;⑷军事高技术;⑸高技术战争。上述内容根据条件和实际,在安排时可进行适当的增减。
第十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采取在校内和训练场地集中组织的形式,每年面向所有新生实施。
第十四条 军事理论教学根据实际,面向所有学生,采取多种形式,统筹实施。逐步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考核。
第十五条 军训服装、伙食等费用由学生自理。其它费用从军训专项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给予参训的工作人员适当补贴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要求
第十七条 全体新生必须按规定参加集中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的学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的,可报请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免训。免训学生军训成绩按合格计。
第十八条 军训中严格控制学生请假。如确属实际需要,请假一天以内者由部队教官和辅导员共同批准;请假1—2天者,由各系批准;请假3天以上者(含3天),由所在系审核,报学生处和教务处批准。因病请假者,须有院医院证明并按上述程序审批无故缺勤,按旷课论处。
第十九条 参训学生要按军训的要求整理内务。学生的内务整理列入军训的综合考评之中。
第二十条 参训学生应保持良好的军容风纪。在训练、教学或其它集体活动时必须着军装、戴军帽、穿运动鞋,要听从指挥,统一整队,统一行动。
第二十一条 军事训练课间休息期间,各班级应见缝插针地组织开展思想教育和集体活动,学生不准购物、抽烟、吃零食等。
第二十二条 官兵要相互尊重、教学相长。学生特别要正确处理官兵关系。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各系、各班要高度重视学生军训的安全工作,针对学生军训工作特点,不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安全责任制,确保学生军训安全无事故。
第二十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要坚持劳逸结合的原则。军事技能训练每50分钟休息10分钟,每天实际训练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休整半天。
第二十五条 各系要安排专人全程、现场监控学生军训,确保早发现问题、早解决问题,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安排的医生、司机要全程、现场跟随学生军训,确保学生及时就诊。
第二十七条 参训学生要严格遵守训练纪律,提高安全意识。训练中出现身体不适等情况,并及时报告教官或老师安排医生就诊,不应勉强坚持继续训练。
第二十八条 实弹射击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监察学生严格执行。
第七章 考核、总结与表彰
第二十九条 军训期间所训科目统一进行考核,成绩归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条 学生军训成绩包括军事考核训练成绩和平时考核成绩。军事考核成绩包括军事技能考核成绩和军事教学考核成绩占70%。平时考核成绩包括日常表现成绩和内务考核成绩,占30%。军事技能考核成绩由教官评定,军事教学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平时成绩由辅导员评定。免训学生成绩记载为“免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军训成绩由各班辅导员综合后,及时报教务处一份,留存本系一份。
第三十二条 学生军训成绩计入学生文化课成绩,与学生综合测评、评奖评优等挂钩。军训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随下一年级新生进行重考。
第三十三条 军训过程中根据实际组织会操,军训结束时举行阅兵式。会操成绩和阅兵成绩作为先进集体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军训成绩和表现,评选军训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由学院进行表彰。
第三十五条 每年军训结束时,各系负责总结本系军训工作,学生处负责总结全院军训工作。
第八章 军训成果巩固
第三十六条 各系应及时引导学生将军训成果在军训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发扬光大,以推动优良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