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10-06-25

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皖政〔2007〕74号)、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民生工程普通高校中职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08〕1号)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生的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资助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建立院、系、班三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与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合署办公,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办理各项资助工作。
第五条  各系成立由系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系党总支副书记为副组长、团总支书记、带班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学生各类资助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级学生干部、不少于班级人数10%且具有各方面广泛性的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资助的评议和推荐工作。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在班级民主推荐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必须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学生资助工作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院资助工作考核工作组和分管院长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且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九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
第十条  在具体组织认定工作时,按照《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参照芜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进行,着重考虑孤、残、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财产损失严重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单亲、烈士子女、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来自贫困地区的家庭多子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四章  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学生手册》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原则上应全部合格;
(五)生活俭朴,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院及系部、班级组织的有关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须经家庭经济困难认定;
(六)所有奖助学金都必须经过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民主评选,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上报和审批。
 
第五章   主要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几种资助方式:
(一)绿色通道: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开设“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现场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使他们能按时报到入学;
(二)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学院向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三)国家奖学金: 奖励勤奋努力、品学兼优、全面发展的在校优秀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参与评选;
(五)学院奖学金:奖励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全面发展的学生,其中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元、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元,按学期进行评选;
(六) 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给家庭经济困难、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的在校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分三档发放,一档2400元,二档2000元,三档1600元;
(七) 特殊困难补助:主要解决我院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因本人或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等造成的特殊、临时生活困难等;
(八) 学费减免:主要是针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个人和家庭发生突发性事件以及办理了助学贷款尚未审批下来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学费减免;
(九)学费缓缴: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缓缴;
(十)勤工助学:学院提供相对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和临时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不影响正常学业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缓解其经济困难。
第十三条  上条(三)至(十)款按照学院制定的《学生手册》中相关管理办法和评定办法进行。
第十四条  学院继续执行并不断完善现有的院内贫困生资助政策,不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抵减校内资助。
 
第六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五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一) 本人申请:凡符合相关资助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提交享受资助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 班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严格根据相关资助政策和规定的要求,评选出受奖助学生初步名单,填写相应的表格并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 系部审核:系学生资助工作评审小组对各班推荐的学生进行审核,确定本系部受助学生名单并进行规范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 学院审定: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和上报;
第十六条  学院审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结果及时予以公布并按时足额规范发放。
第十七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享受相关资助。
 
第七章   管理、教育与责任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执行国家及学院资助工作的有关政策,全面落实我院“奖、贷、助、补、减、免、缓、勤”等政策措施;负责全院资助工作的管理并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办法;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资助计划的制订、各类资助指标名额的分配及受助学生的审核与推荐。
第十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国家下达资金次数逐次发放。国家助学金、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逐月发放,学院奖学金按学期发放,以上资助金发放均采取银行卡形式,不得发放现金,不得将资助金打入饭卡或校园卡,不得以实物或服务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院定期、不定期地抽查核实受助学生名单及助学资金发放信息,坚决杜绝虚报名单、套取奖助学资金现象发生。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变动或学生变化而多出的资助资金一律不得挪用,要及时将相关情况逐级上报,凡隐瞒不报的、违反政策规定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系、班资助工作小组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及时汇总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高度重视和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各系部、各班级要积极主动地把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义务劳动、志愿者服务等活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励志成才、报效祖国”的良好品德,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感恩、责任意识、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等教育活动,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面对困难和挫折,珍惜难得学习机遇,培养积极健康、乐观向上的人生态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涉及国家奖助学金的报上级部门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纪律处分的;
(三)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的;
(四)学习成绩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五)在提供贫困生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他应该取消其受资助资格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资助工作有意见,可及时向班级、系部、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考核工作组反映,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情况,及时回复学生,积极妥善解决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资助工作学习、宣传、教育等不重视,受助学生数统计欠准确,存在虚报、错报、重报、漏报,有马虎应付、拖拉超期等行为,对学生咨询、投诉、举报不认真受理并及时处理的,由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接受贿赂、工作失职并造成严重影响的相关工作人员和责任人,经院资助工作考核工作组查实后,报院党委会给予相应的处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