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11-08-22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的范围

在学生本人递交《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认定属于经济困难学生的范围内评审。不含成教生、插班生、进修学员。一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参加评审。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得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在下列评审条件的基础上各系部可根据本系部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评审依据: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上一学年度在本专业学习成绩排名靠前;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优先考虑: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

2.遵纪守法,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思想品行好,学习刻苦努力、奋发向上的学生;

3.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等学生,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享受困难补助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金额及发放方式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发放时由财务处直接发放现金到学生本人或发放至学生指定的银行卡中。

第四条  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2.由各班级学生资助小组进行初审,调查核实;

3.各系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辅导员意见进行审批;

4.公示五个工作日;

5.学生处将审核意见汇总,上报分管院长批准;

6.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处罚

受助学生在受助后的12个月内因违纪、违法等,给予以下处罚:

1.受警告处分一次者,扣回50%补助资金;

2.受警告两次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一次者,故意损坏公物、设施者,扣回全部奖学金额;

3.受助学生用谎言或其他手段骗得奖学金的,按《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处分管理办法》第九条处理;

4.凡将励志奖学金用于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行为的学生,取消已获得的奖学金资格,并不得再申请其他各项奖学金或补助金。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以往的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