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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11-09-03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

2.遵纪守法,品德高尚,诚实守信,艰苦朴素,作风正派,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

3.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关心集体,热心为同学服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6.在校期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的和获得奖学金次数多的学生,优先评选。

二、评选比例

按照在校人数2%的比例评选,原则上每个毕业班1个名额。

三、评选程序

1.由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各系部党总支审核确定推荐人选并在院内公示3天;

2.学生处对各系部推荐的省级“双优生”人选进行复审,在校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报省教育厅审批;

3.对审批通过的,由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发文表彰,并颁发《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证书》;

4.经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审批的《安徽省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审批表》一份装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存档。

四、其他

1.学生被评为品学兼优毕业生后,若在毕业离校前因违纪受到处分或者有违纪行为被查实的,取消其荣誉称号。

    2.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在校生,自201191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