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来源: 添加日期:2021-01-0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落实产教融合等重大国家部署对高等职业教育培育技术技能人才提出的新要求,提升我校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帮助学生在校期间思想政治素质、职业素养、技能水平、身心素质、个人素养、团队意识、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成为具有高尚情操、良好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技能型专门人才,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均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中途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的学生,不参加当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总分=品行发展素质得分(20%)+学业发展素质得分(50%)+身心发展素质得分(10%)+能力发展素质得分(10%)+职业发展素质得分(10%)。

第四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个人自评与他人互评相结合,定性测评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五条 综合测评工作在每学年9月份进行,当年7月份即将毕业的班级,可在当年的3月份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重在引导,评定结果由辅导员向学生反馈,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改善、提高,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章  品行发展素质

第六条 品行发展素质。品行发展素质得分由品行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测评组评分、修正值、奖励分、惩处分五部分内容组成。

品行发展素质得分(P)=品行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P1)×0.1+测评组评分(P2)×0.8修正值(δ)+奖励分(P3)惩处分(P4)。P1、P2按百分制赋分,奖励分不超过1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即:P=P1×0.1+P2×0.8【P1(P1×0.1+P2×0.8)】×0.1+P3P4

其中,δ=【P1(P1×0.1+P2×0.8)】×0.1(δ可正可负)

(一)品行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P1)

得分由学生个人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品行发展素质自我诊断进行评分。

(二)测评组评分(P2)

得分由测评组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品行发展素质标准,对参与测评的学生进行评分。具体赋分标准为:

l

及格

不及格

百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三)奖励分(P3)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被确定为预备党员者,加10分;政治面貌为团员者,加5分。

2.参加校业余党校培训或校青马工程培训,考核通过者加2分。

3.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受到学校表扬的,每次加2分;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每次加10分。

4.授予市厅级及以上荣誉类称号、校级“十佳大学生”荣誉称号每项加10分;授予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团员荣誉类称号每项加4分,以上校级每项加2分;授予院级以上社会实践先进个人、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优秀学生教学信息员等荣誉类称号每项加2分。

5.当学年在“6S”宿舍评比中获得“五星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全体成员均加8分;获得“四星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全体成员均加6分;获得“三星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全体成员均加4分;荣获“系级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全体成员均加2分。

(四)惩处分(P4)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的,按照最高处分等级分别减20、30、40、50分。

2.在校、系组织的宿舍检查中为差的,当天值日生每次减4分,其他宿舍成员每次减2分(最多减10分)。

3.有吸烟、酗酒、拥有管制刀具、违规使用电器等现象的宿舍,明确责任人的,责任人每次减5分,责任人不明确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

4.在门卫、宿管等检查过程中有其它违纪行为的,每人每次减4分。

5.无特殊原因,有夜不归宿行为的,每人每次减3分。

6.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审和评优评先工作等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视情节减10-15分。

7.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审核通过学生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学生除外),每人减5分。

第三章  学业发展素质

第七条 学业发展素质。学业发展素质得分由学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课程表现与学业成绩分、奖励分、惩处分等四部分内容组成。

学业发展素质得分(X)=学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X1)×0.1+课程表现与学业成绩分(X2)×0.8+奖励分(X3)-惩处分(X4)。X1、X2按百分制赋分,奖励分不超过1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即:X=X1×0.1+X2×0.8+X3-X4。

(一)学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X1)

得分由学生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学业发展素质自我诊断进行评分。

(二)课程表现与学业成绩分(X2)

课程表现与学业成绩分(X2)中,课程表现(50%)指学生的出勤率、教学活动参与率、课前预习率、课后作业完成率、个人积分、测验通过率、考试通过率等相关大数据汇总表现。学业成绩(50%)指依据教务处提供的学生学年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分计分。

课程表现与学业成绩分(X2)=【∑(课程实际考分×课程学分)/∑(课程学分)】×50%+课程表现×50%。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学业成绩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计算。综合测评工作开展时因缓考等原因未能及时获取部分课程成绩的,按及格基准分先行计算。

其中,百分制计分的课程取实际得分;五级分等的课程成绩按下表对应关系进行换算;两级分等的课程成绩按合格75分、不合格40分计算。

学生成绩的五级分按下表对应关系进行换算: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百分数

95

85

75

65

40

(三)奖励分(X3):

1.获得“学业进步单项奖学金”荣誉的,加5分;

2.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排名前5%(含5%)的,加5分;排名在5%~10%(含10%,不含5%)的,加3分。

3.在上一学年两学期内,学习成绩排名有提升的,加2分(此项不予当学年获得“学业单项进步奖”荣誉的同加)。

4.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分别加4分、6分,通过英语A级、B级考试分别加2分、1分。

5.通过国家计算机一级、二级、三级考试分别加2分、4分、6分。

6.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者,加2分。

(四)惩处分(X4):

1.每旷课1次减2分,以此类推(最多减20分)。

2.当学年每有一门不及格课程,减2分,以此类推;在学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超过75分,但实际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扣10分。

3.当学年课程考核违反考试纪律受到纪律处分的,扣20分;在学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超过75分,但实际有违反考试纪律处分的,扣30分。

第四章  身心发展素质

第八条 身心发展素质。身心发展素质得分由身心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测评组评分、修正值、奖励分、惩处分五部分内容组成。

身心发展素质得分(S) = 身心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S1)×0.1+测评组评分(S2)×0.8修正值(δ)+奖励分(S3)惩处分(S4)。S1、S2按百分制赋分,奖励分不超过1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即:S=S1×0.1+S2×0.8【S1(S1×0.1+S2×0.8)】×0.1+S3S4

其中,δ=【S1(S1×0.1+S2×0.8)】×0.1(δ可正可负)。

(一)身心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S1)

得分由学生个人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身心发展素质自我诊断进行评分。

(二)测评组评分(S2)

得分由测评组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身心发展素质标准,对参与测评的学生进行评分。具体赋分标准为: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百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三)奖励分(S3)

1.顺利完成当学年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课程且取得合格以上成绩的(含免试),每人加5分;当学年无体育课或心理健康教育课等课程的,提交一份身心健康个人报告(字数500字左右)可视作合格,每人加5分。

2.对于在遭遇重大挫折或非常事件中具有勇敢战胜困难,表现突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级测评小组评议,每人加5分。

3.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心理健康比赛类活动,参与者均可给予1分加分。获奖的再按照以下标准加分:在学院或校社团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心理健康比赛类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给予3、2、1分加分。校级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给予6、4、2分加分。市厅级以上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再给予10、8、6分加分。

以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心理健康比赛类活动评奖如以名次评出,则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凡协会或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竞赛降1个等级。分赛区的竞赛在原有基础上降1个等级。对于不同级别的同一活动,只加分1次,以对应的最高分计分。

(四)惩处分(S4)

1.无正当理由,体育课、心理健康教育课等课程未能修完相应学分的,每门课减10分。

2.早锻炼、晨跑等活动无故缺勤的,每次减2分。

3.对于惹事生非、无中生有,严重影响班级或宿舍和谐者,经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可减5~10分。

第五章  能力发展素质

第九条   能力发展素质。能力发展素质得分由能力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测评组评分、修正值、奖励分、惩处分五部分内容组成。

能力发展素质得分(N) = 能力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N1)×0.1+测评组评分(N2)×0.7修正值(δ)+奖励分(N3)惩处分(N4)。N1、N2按百分制赋分,奖励分不超过2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即:N=N1×0.1+N2×0.7【N1(N1×0.1+N2×0.7)】×0.1+N3N4

其中,δ=【N1(N1×0.1+N2×0.7)】×0.1(δ可正可负)。

(一)能力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N1)

得分由学生个人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能力发展素质自我诊断进行评分。

(二)测评组评分(N2)

得分由测评组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能力发展素质标准,对参与测评的学生进行评分。具体赋分标准为: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百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三)奖励分(N3)

1.能力提升类。能积极主动参加各类文体活动、技能竞赛活动、实践锻炼活动,切实做到了“敢登一次台,敢说一段话,敢当一件事”,可由辅导员另行给予10分以下的加分(此项由辅导员单独赋分)。

2.学科技能竞赛类。参加全国、省级、学校、学院各类学科技能竞赛并获奖。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4分;省级: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校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系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学科技能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创新竞赛及职业(学业)生涯规划大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创业创新竞赛及职业(学业)生涯规划大赛,其它类推。

3.文化艺术竞赛类。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竞赛并获奖。其中国家级:一等奖加20分、二等奖加16分、三等奖加14分;省级:一等奖加14分、二等奖加10分、三等奖加8分;校级:一等奖加5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院级: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

文化艺术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省级竞赛是指由省政府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其它类推。

4.岗位锻炼类。加分规则参照“学生干部岗位锻炼通用积分规则”,具体内容附后。

5.学术论文类。在省级以上刊物、其他正式刊物、正式会议交流发表论文分别给予20分、15分、10分加分。其中第二作者折半加分。

6. 科研及实践项目类。个人或团队主要参与人(前5人)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科研项目或三下乡暑期实践活动给予15分加分;个人或团队主要参与人(前5人)参加校级各类科研项目、三下乡暑期实践活动给予5分加分;个人或团队主要参与人(前5人)参加思政课假期实践活动并获奖的,一等奖给予5分加分,二等奖给予3分加分,三等奖给予2分加分。

7. 发明专利类。以第一申报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者每项加20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者每项加15分,获得外观设计类专利者每项加8分。第二作者按相应级别减半加分。

8. 学术报告类。受邀并在系级以上集体中进行过学术报告、主题经验交流分享的,每次加2分。

9.  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的,每项加3分。

以上各类项目评奖如以名次评出,则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若有特等奖,则在一等奖基础上再加2分。凡协会或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竞赛降1个等级。分赛区的竞赛在原有基础上降1个等级。对于不同级别的同一活动,只加分1次,以对应的最高分计分。

学生干部岗位锻炼通用积分规则

学生干部

锻炼岗位

组织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干事

第一

第二

第一

第二

团委下设部门

/

/

8

6

2

团总支下设

部门

/

/

6

4

1

校级学生会

12

8

6

4

2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

10

8

6

4

2

系部学生会

8

6

4

2

1

学生社团

4

3

2

1

0.5

班委会、团支部

委员会成员

4

/

2

/

/

团小组组长、寝室长

1

/

/

/

/

备注:① 团委、团总支下设部门第一负责人由教师担任,不积分;

② 学生组织第一负责人只能有 1 人,学生组织第二负责人可以有多人,但不能超过 3 人;

③ 团支部书记、班长均为班级第一负责人,其余班级干部均为部门负责人;

④ 其他校级学生组织主要包括校广播台、社团联合会、学生助理队、大学生艺术团、治保队;

⑤ 担任多个岗位,可选择两项岗位累计加分,依照当年任职情况加分,如工作时长不满 1 年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长比例折算。

⑥ 年度工作考核合格且没有违纪情况时方可加分。

(四)惩处分(N4)

1.对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每次减3分。

2.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各类工作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经认定属实,扣15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干部不履行职责、工作马虎,经认定属实,扣10分。

3.在材料申报中有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等)、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经认定属实,扣5-10分,有学术不端等情节特别严重行为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职业发展素质

第十条 职业发展素质。职业发展素质得分由职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测评组评分、修正值、奖励分、惩处分五部分内容组成。

职业发展素质得分(Z) = 职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Z1)×0.1+测评组评分(Z2)×0.8修正值(δ)+奖励分(Z3)惩处分(Z4)。Z1、Z2按百分制赋分,奖励分不超过10分,总分不超过100分。

即:Z= Z1×0.1+ Z2×0.8【Z1(Z1×0.1+ Z2×0.8)】×0.1+ Z3Z4

其中,δ=【Z1(Z1×0.1+ Z2×0.8)】×0.1(δ可正可负)。

(一)职业发展素质学生自我诊断分(Z1)

得分由学生个人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职业发展素质自我诊断进行评分。

(二)测评组评分(Z2)

得分由测评组依据《港澳免费资料大全大学生综合发展标准》中职业发展素质标准,对参与测评的学生进行评分。具体赋分标准为:

等级

及格

不及格

百分数

100-90

89-80

79-70

69-60

60分以下

(三)奖励分(Z3)

1.个人每学年均制定了符合本人实际的职业生涯规划(字数500字左右)均加3分。

2.参加大学生创业模拟实训等项目并顺利结业者,每人加3分。

3.学生在校期间进行自主创业,根据学生创业时与专业的结合、市场调研、创业实施等情况,可加2分;已有企业注册且运营良好等情况良好,可加10分。

4.有无偿献血等社会责任体现者,每人加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

5.为学校、学院或社团文娱演出、文体竞赛、迎新等活动做志愿服务工作者,参加次数达3次以上加1分。以此类推。

6.拥有家国情怀,在由宣传统战部、学生工作部、校团委、思政部等部门组织的演讲、征文比赛等活动中(限弘扬主旋律的比赛)荣获一等奖的,在能力发展素质加分的基础上,在职业发展素质中另加3分。

(四)惩处分(Z4)

1.就业创业指导课课程不合格者扣10分。

2.未完成社会责任学分的扣10分。

3.无正当理由,未参加专业实训、实习的扣15分。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程序

第十一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院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二级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主要领导、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部署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对各年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3.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4.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评优材料。

(二)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辅导员助理、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组长由辅导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审核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分和惩处分,上报综合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2.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品行发展素质、学业发展素质、身心发展素质、能力发展素质、职业发展素质五个方面的内容,认真写出一学年的书面总结,按照统一表格实事求是地填写五个方面的个人自我诊断分、各项奖励分和惩处分。

(二)评议与评分。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全体同学在审阅个人汇报以及有关资料的基本上,结合该同学平时的表现进行评议。其中涉及到测评组赋分的项目,均需采用稳健统计法(去掉20%最高分和20%最低分后平均)计算出每个学生的评分。

(三)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得分,以及加分和惩处分项,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

(四)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向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同学自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结果如有疑问,可向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系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经系复核批准,予以更正。

(五)审批与备案。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素质测评机构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加盖公章上报学校学生工作部(处)。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奖学金评定、学生资助审核、推优入党及毕业生就业推荐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在其总分中扣5分,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第十六条 各学院可结合本系实际情况,就本办法规定未够详尽之事项制定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授权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