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公告
关于报销教职工医药费的通告
日期:2017-05-02 09:20 通讯员:校医院 财务处
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教职工医疗费用报销工作于5月9日—5月12日进行。需要报销的教职工在此期间的每天上午9:30至11:00先到校医院递交报销凭证,具体通告如下:
一、报销人所需凭证
报销人需携带门诊病历、发票(生产住院发票复印件需加盖医保中心公章)或医保中心的报销分割单,出院小结,系重、特大疾病的需附诊断证明。药房发票只有在用本人医保卡结算的前提下,明确是用现金支付且有指定医院外购处方的方可报销。
二、女教工生育费用的报销
在医保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学院“普通门诊医疗补助”的标准执行;住院费用扣除市医保办生育补贴补助后的部分,按学院“住院及慢性病医疗补助”的标准执行。
三、离休人员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需要报销:
1.普通门诊不符合医保支付的费用(癌症、器官移植等除外);
2.未持医保卡就医的费用;
3.未在学院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且又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费用;
4.在外地住院治疗,但未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的;
5.仅用医保卡消费,未发生现金交易;
6.个人支付的现金额小于当前个人医保账户余额(含转入个人现金账户的部分);
7.在2016年4月1日之前及2017年4月1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特此通告
财务处 医改办
2017年5月2日
咨询电话:0553-5971195